加 盟 要 求
1、赞成“金草药业”公司的加盟代理经营思想;
2、加盟者与公司总部缔结加盟合约,并向公司交纳品牌使用费及市场保证金,并且有充足的购货资金;
3、加盟者应按照公司总部指定或认可的方式使用公司的徽记、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
4、加盟者店铺的内外装修应满足公司的统一形象标准;
5、加盟者的开店业务、营销过程、售后服务应接受公司总部的统一培训指导并符合公司总部要求;
6、加盟者承诺专营“金草药业”品牌系列东北特产,并遵守相关合约;
7、加盟者依公司统一服务标准,自行负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加 盟 条 件
1、具备投资需求,熟知品牌理念
2、有创业激情,有团队协作精神。
3、良好的商业运作经验和市场开拓精神。
4、加盟者在加盟区域有良好的信誉。
5、接受总部的营销及管理培训后并取得认可。
加盟实施细则
1、总公司授权加盟商投资经营专卖店,并同意使用商标、产品、技术、营销模式等。
2、加盟商申请得到总公司批准后,享有总公司对其包括统一形象、品牌、售价、质量标准、宣传资料、产品样本、赠品、促销活动及年终奖励等服务。
3、加盟商的权利:
3.1 有享受完成总公司年度定额以上部分并获得额外奖励的权利;
3.2 有向总公司查询销售业绩、政策、规定和程序的权利;
3.3 有向公总司申请优惠政策的权利;
3.4 有申请对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市场多渠道开发的权利;
3.5 有以金草药业名义参加或举办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的权利(需报请总公司同意);
3.6 有监督和控制本属区域范围内不受其他加盟商及渠道商进行市场渗透及开发的权利(加盟者本人开发客户除外)。
4、加盟商的义务:
4.1 有维护和尊重公司品牌声誉及名誉的义务;
4.2 有及时执行总公司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制度的义务;
4.3 有定期向总公司汇报营销活动,并做好营销业绩总结和市场分析报表等工作的义务;
4.4 有配合总公司根据当地市场状况,进行销售政策调整的义务;
4.5 有对当地竞争对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配合公司制订相关的有利公司及加盟商的产品策略及营销策略的义务。
5、专卖店地址变更时,需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变更。
6、加盟商自行研发的促销活动,事先需申请总公司批准。
7、加盟商必须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进行产品销售,并执行公司开展的一系列优惠、让利政策。
8、未经总公司同意,专卖店严禁从事其它销售经营活动。
9、专卖店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争议或其它纠纷,必须在三天内及时上报总公司,并通过总公司的决定协商解决,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由总公司全权解决,否则与公司无关。
10、加盟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政策,而受到临时拍卖、破产、清产等处分或自己宣布破产时,公司总部有权取消其加盟商资格。且本公司不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11、未经总公司同意,加盟商私自转让其金草药业经营权,或加盟商违反了与公司总部签署的各项协议、规章制度时,公司总部有权取消其加盟商资格。市场保证金一律不予返还,产品概不退货。且加盟商要承担法律责任及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